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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安保合作协议简介

    2016/8/25 13:45:51

    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降低碳排放,我国已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15%。为此,我国除了发展风能,太阳能和水能外,将大力发展核能。至今已核准了30台核电机组,装机容量3270万千瓦;在建核电机组达23台,装机容量2540万千瓦。与此同时,全世界的核能事业也处在明显的复兴期。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不完全统计,近年内亚非地区计有12个国家将计划建造本国首座核电厂,他们是:越南,孟加拉国,印尼,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埃及,约旦,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加纳,哈萨克斯坦和菲律宾。随之而来的是全球核领域的安全问题日渐显露,而核领域问题是热点难点多,敏感度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处理。
      正是在上述国际和国内环境的背景下,2010年8月16日,中国原子能机构和首次来华访问的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天野之弥,一起签署了“核安保合作协议”。这是中国政府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从2007年开始的为期18个月,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核安保成功合作之后,又一次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
      签署核安保合作协议,旨在进一步加强:核安保法规标准的制订;大型公众活动的核安保以及核安人员的培训。具体的内容包括:1.加强核安保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协调;2. 促进“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实施;3.推广、翻译并出版核安保丛书。
      在核安保合作协议中,“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实施是最引人注目的事情,也是核安保合作协议的关键点。我国已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递交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修订案的批准书,从而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第二个递交该公约修订案批准书的具有核武器的国家。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是民用核材料实物保护领域中唯一的国际法文书,修订案已于2005年在公约缔约国大会上获得了通过。修订案的及早生效,将有利于加强缔约国防范和打击核恐怖主义的能力,对于加强国际核安保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简单介绍“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主要内容。该公约于1980年3月3日,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所在地维也纳,和联合国所在地纽约同时开放签字,并于1987年2月8日生效。2005年通过了修订案。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由序言、正文23条和两个附件组成。
      其主要内容是:
      1. 缔约国确保对在其境内的核材料或装载于属其管辖的船舶或飞机上的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按附件规定的级别予以保护。
      2. 缔约国承诺不输出或输入,亦不准许他国经其陆地、内河航道、机场和海港过境运输核材料,除非取得保证该材料已按附件规定的级别受到保护。
      3. 在核材料被偷盗、抢劫或受到威胁时,缔约国应向任何提出请求的国家提供合作,以追回失落的核材料。
      4. 规定了犯罪定义、管辖权、对被控犯罪的起诉和引渡程序。
      5. 除对国内使用、储存和运输中的民用核材料所明确做出的承诺外,《公约》不影响缔约国对此种材料的主权权力。
      6. 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端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决,对后两种争端解决程序,公约允许保留。
       7. 规定了核材料的分类颁发,以及相应的实物保护级别。
      公约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确认一切国家有权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利用核能,并合法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所产生的潜在利益,深信有必要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希望防止由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深信与核材料有关的犯罪行为是引起严重关注的事情,因此亟需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务求防止、侦察和惩处这些犯罪行为,认识到需要进行国际合作,按照每一缔约国的国家法律和本公约的规定,制定核材料实物保护的有效措施,深信本公约有助于安全转移核材料,并强调实物保护国内使用、储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用于军事目的的核材料实施有效实物保护的重要性,并理解到这种材料现已并将继续受到严格的实物保护。
      “核材料”是指:鈈,但鈈-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者除外;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式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分的材料;“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铀同位素235或233,或两者总含量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实际上,公约中的核材料,就是指能够制造核武器的核材料。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主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或者授权的集团或个人获取、使用或扩散核材料,并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对“公约”范围内的犯罪建立普遍管辖权,防止核武器扩散。
         国际原子能机构在2010-2013年的全球核安保计划中,准备实施下面5项工作:1.编制核安保体系的系列文件;2.举办全球核安保论坛;3.制订核安保教育方案;4.为成员国提供核安保支援;5.保障核能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我国原子能机构已经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共同签署了核安保合作协议,使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上述5项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新兴大国,一定会严格履行核不扩散的国际义务,参与核不扩散与核安保的国际合作,以保障全球核能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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